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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2013-2014年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贴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04日 点击数: 1065 【字体:小 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廊坊市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廊政办〔2013〕192号)及《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2013年、2014年治理淘汰黄标车资金奖补方案的通知》(廊政办〔2013〕2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2013-2014年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贴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经环保检验合格,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即:2000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车和2007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年限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3〕第12号)中规定的使用年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淘汰是指黄标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将黄标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拆解报废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提前淘汰是指有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提前一年以上淘汰和无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淘汰。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六条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黄标车淘汰,适用本办法实施资金补贴:

        (一)有使用年限的车辆提前一年以上淘汰。

        (二)无使用年限的车辆淘汰。

        (三)本补贴办法发布前在本市登记上牌,且于规定时间内在本市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的车辆。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淘汰,不享受补贴:

        (一)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

        (二)强制报废日期在2014年12月31日前的黄标车。

        (三)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或灭失的黄标车。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依照报废车辆处理,不享受补贴。

        (五)已享受中央财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标车。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八条 廊坊市黄标车提前报废奖励补贴标准如下:

        (一)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二)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三)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四)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五)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六)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七)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元。

        (八)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九)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8000元。

        (十)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十一)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见附件1)

        第四章 补贴资金来源

        第九条 补贴资金来源:

        (一)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

        (二)中央财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三)大气污染治理补助资金。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职责分工如下:

        (一)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确定申请补贴车辆是否属于我市2013-2014年淘汰范畴。

        (二)商务部门负责对车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是否真实、是否可纳入中央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范畴等内容进行审核确认。

        (三)财政部门负责对经商务部门审核通过的补贴信息进行核对,主要包括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车主银行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并及时兑付补贴资金。

        第六章 补贴资金申领及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资金申领及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车主需到具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报废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办理报废手续,我市具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共有三家。

        (二) 车主报废淘汰黄标车后,可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工作人员或由本人(单位)持相关材料到我市淘汰黄标车补贴兑付窗口领取填写《廊坊市2013-2014年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资金申请表》并办理补贴申领手续。

        (三) 申请补贴车辆车主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廊坊市2013-2014年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资金申请表》。

        2、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

        4、《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与车主本人同名的银行存折(卡)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原件及复印件。

        6、属于挂靠单位车辆的,可以凭挂靠单位出具的证明由车辆实际所有者申请领取补贴资金。

        (四)财政补贴资金审核发放工作由公安、财政、商务联合办公窗口统一办理(联合办公窗口设在行政审批中心)。

        (五)中央财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补贴时限

        第十二条 黄标车划分两个时段给予差别化补贴:

        第一时段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按照全额予以补贴。

        第二时段自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按照全额的80%予以补贴。

        第十三条 2013-2014年淘汰黄标车财政补贴受理时间截止2015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政策实施、汽车报废、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案,不认真履行职责,使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经查证属实的由市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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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发表于 2014-4-25 12:52 | 只看该作者
收割机、坦克、三轮儿!是不是同样实行国四?
如果上农用拍照可以不用限制国几排放标准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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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发表于 2014-4-26 00:1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 卡车之家Android客户端

crv521 2014-04-25 12:52:58发表在 1楼

收割机、坦克、三轮儿!是不是同样实行国四?
如果上农用拍照可以不用限制国几排放标准是不?
收割机,坦克要是跟车一样满街都是,那么奇葩的***也没准就让他们实行国五,国六,七,八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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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发表于 2014-4-26 00:1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 卡车之家Android客户端

crv521 2014-04-25 12:52:58发表在 1楼

收割机、坦克、三轮儿!是不是同样实行国四?
如果上农用拍照可以不用限制国几排放标准是不?
至于农用牌照,限制更多吧,按***龟腚只要排放不到国三就要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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