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新冠防控行为不再定罪处罚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河南发布不予行政处罚“四项清单” 日前,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河南省交通运输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河南省交通运输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河南省交通运输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根据清单,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对40种行为不予行政处罚;3种行为从轻行政处罚;2种行为减轻行政处罚;2种行为不予行政强制。 其中,与货车司机相关的有以下内容: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一、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不予处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4.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二、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不予处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 卫星定位装置行驶途中不能保持在线,非客货运输经营者行为所致。 三、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不予处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的,或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形影响正常实施技术等级评定的。 4.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 4. 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 四、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或使用擅自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不予处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 4.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五、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不予处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因此引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或加剧事故危害。 4.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完成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 六、对水路旅客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行为的处罚,不予处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不属于未报告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情形。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补充完成备案或报告义务。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七、对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处罚,不予处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超限率在5%以下; 4.未造成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 一、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超过30日的),从轻行政处罚适用情形: 1.案件来源为当事人主动到案。 2.当事人主动供述违法事实,及时改正,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 3.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山东省政府支持全省邮政快递业发展 近日,山东省政府发布《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政策清单》),在“快递进村”、助企纾困等方面,“真金白银”支持全省邮政快递业发展。 《政策清单》要求,要大力推动“快递进村”站点共享共用,各县(市、区)根据乡村经济发展实际,积极推广符合本地需求的“快交、快邮、快快、快商、快销”合作进村模式,对符合条件的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补贴;市、县两级财政局对“快递进村”服务继续实施差异化补贴政策,补贴期限为2021年至2023年。同时,要继续组织开展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样板县建设,省财政厅对评审合格并排名前5位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政策清单》明确,符合条件的邮政快递业中型企业,可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6月底前完成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 山东局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落实国家局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联合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推动财政补贴政策落实落地,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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