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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23 14:08 | 只看该作者
专属论坛:政策法规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和调整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53个罚款事项,其中,取消29个罚款事项,调整24个罚款事项。
这些罚款事项主要集中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领域,取消和调整的目的是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让企业和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决定》明确了这些罚款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和替代监管措施。
其中,与物流运输行业相关的变化主要包括
下调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行为的罚款数额;
取消对道路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的罚款;
取消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的罚款;
下调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行为中轻微行为的罚款起罚数额;
下调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行为的罚款款数额;
下调对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物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行为的罚款数额;
下调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等行为的罚款数额;
取消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相关标志、携带相关证件行为的罚款;
取消对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行为的罚款等内容。
下一步,国务院将继续组织清理其他领域的罚款事项,目前有关工作已经同步开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应当清理的罚款事项,及时予以取消和调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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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3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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