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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7 09:43 | 只看该作者
当前我国货物运输发展迅猛,货车司机在获得丰厚收益的同时,也承受着很大的压力。特别是快运公司为了追求利润和时效,造成货运领域普遍存在超速超载,长时间持续驾驶的问题。根据公开的数据可知,2019年货车占所有交通事故的比例为32.04%,超速、超载、车况等问题较为突出。数据背后都是血淋淋的现实,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责任纠纷处置的问题,法律有专门的规定,需要各位卡友明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因为挂靠车辆登记在挂靠的运输公司名下,对外具有物权公示的法律效力,所以当事人请求挂靠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挂靠的运输公司,向车主收取挂靠费用,其对车主参与货物运输活动享有经济利益,在此情况下,被挂靠运输公司对挂靠货车司机因驾驶车辆出现事故对他人造成损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各位卡友如有此领域的法律需求,可以关注留言,联系楼主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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