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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6-3 13:18 | 只看该作者
专属论坛:政策法规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十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企业从事渣土运输活动,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核准后方可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人个、挂靠车辆不予核准渣土处置申请。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名录。
注解:对处理渣土的只能是公司,个人或者挂靠车辆不得进行渣土处理。但对于挂靠车辆,可以进行公司化管理进行统一运作。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渣土处置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 企业自有渣土运输车辆不少于二十辆,具有固定的停放场地和相应的驾驶人员;
(三) 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培训、运营、保养和监测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渣土运输企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核准条件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示。
注解:对渣土公司有车辆的硬性要求,必须达到20辆以上车辆的公司才可以接相应的工程,同时发包方根据工程的大小,对相应的渣土公司的车辆也有相应的数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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