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方式:   回复条数 
间隔时间: 分钟
日期限制:
楼主 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12-8-2 09:21 | 只看该作者
专属论坛:政策法规  山东 
本帖最后由 自卸世家 于 2012-8-2 10:14 编辑

看卡友帖子说拉绿色食品被收费,开始以为又是收费站乱收费,今天无意中看到政策规定,原来“绿色食品”不是我们想它是,它就是的,是有个名录的。收费站的收费员们早就背好了,是不是绿色食品他们都明白的。先把《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给大家贴出来,一般的拉这些东西走绿色通道才不收费,好像有的省、市也会下文件把自己地方特产的鲜活农产品列入本地优惠,但到了外地肯定要收费的,都是为了本地经济的发展
0人参与
查看更多
总结与点评
共有1条信息
通行线路符合四条规定;装运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必须是货运车辆;必须出具农业、林业或渔业行政部门开具的动植物检疫证书或鲜活农产品产地证明;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货运车辆的装载量必须在核载吨位或有效装载空间的70%以上;装运的农产品必须是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同车混装的与鲜活农产品无关的任何产品,都不得享受免费政策。
发表于 2012-8-8 14:18
注:该功能仅"管理员"、"版主"、"楼主"可用

回复 | 使用道具 举报

1# 1#
 楼主| 发表于 2012-8-2 09:2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自卸世家 于 2012-8-2 10:10 编辑

新鲜蔬菜

白菜类 大白菜、普通白菜(油菜、小青菜)、菜薹

甘蓝类 菜花、芥蓝、西兰花、结球甘蓝

根菜类 萝卜、胡萝卜、芜菁

绿叶菜类 芹菜、菠菜、莴笋、生菜、空心菜、香菜、茼蒿、茴香、苋菜、木耳菜

葱蒜类 洋葱、大葱、香葱、蒜苗、蒜苔、韭菜、大蒜、生姜

茄果类 茄子、青椒、辣椒、西红柿

豆类 扁豆、荚豆、豇豆、豌豆、四季豆、毛豆、蚕豆、豆芽、豌豆苗、四棱豆瓜类 黄瓜、丝瓜、冬瓜、西葫芦、苦瓜、南瓜、佛手瓜、蛇瓜、节瓜、瓠瓜

水生蔬菜 莲藕、荸荠、水芹、茭白


新鲜食用菌 平菇、原菇、金针菇、滑菇、蘑菇、木耳(不含干木耳)

多年生和杂类蔬菜 竹笋、芦笋、金针菜(黄花菜)、香椿

新鲜水果
仁果类 苹果、梨、海棠、山楂

核果类 桃、李、杏、杨梅、樱桃 浆果类 葡萄、提子、草莓、猕猴桃、石榴、桑葚

柑橘类 橙、桔、柑、柚、柠檬

热带及亚热带水果 香蕉、菠萝、龙眼、荔枝、橄榄、枇杷、椰子、芒果、杨桃、木瓜、火龙果、番石榴、莲雾

什果类 枣、柿子、无花果

瓜果类 西瓜、甜瓜、哈密瓜、香瓜、伊丽莎白瓜、华莱士瓜


鲜活水产品(仅指活的、新鲜的)

鱼类、虾类、贝类、蟹类


其它水产品 海带、紫菜、海蜇、海参

活的畜禽 家畜 猪、牛、羊、马、驴(骡) 家禽 鸡、鸭、鹅、家兔、食用蛙类

其他 蜜蜂(转地放蜂) 新鲜的肉、蛋、奶

新鲜的鸡蛋、鸭蛋、鹅蛋、鹌鹑蛋、新鲜的家畜肉和家禽肉、新鲜奶

回复 | 使用道具 举报

2# 2#
发表于 2012-8-2 09:27 | 只看该作者
通常拉的都是不可食的。。。

回复 | 使用道具 举报

3# 3#
发表于 2012-8-2 09:31 | 只看该作者
那黄皮果呢?

回复 | 使用道具 举报

4# 4#
发表于 2012-8-2 09:3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 卡车之家Android客户端

太多了

回复 | 使用道具 举报

5# 5#
发表于 2012-8-2 09:35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有一次我问收费的树算不算 我说树也是活的啊 收费的说了  人还是活的呢 大客也得收费啊

回复 | 使用道具 举报

6# 6#
发表于 2012-8-2 09:42 | 只看该作者
对,不是所有的水果都能免,绿通本身就是为农产品服务的。

回复 | 使用道具 举报

7# 7#
 楼主| 发表于 2012-8-2 09:5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自卸世家 于 2012-8-2 09:54 编辑

    2005年,《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的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实行,标志着“绿色通道”政策正式开始。   

     2006年,交通部2006年第1号公告《关于开通全国“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的公告》明确了包括高速公路在内的绿色通道网络的路线走向。
    下面是当年的五纵两横 :  


QQ截图20120802095342.png

回复 | 使用道具 举报

8# 8#
 楼主| 发表于 2012-8-2 09:59 | 只看该作者
     2009年12月22日,交通运输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进一步明确界定了绿色通道政策中鲜活农产品的范围,公布了《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明确了整车装载的含义,装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的80%,且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并且第一次提出了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快速鉴别。下面是文件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确定的“长期实行并逐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政策,推进在全国范围内免收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的通行费”政策,为农村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经研究,现就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和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
  对《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5〕20号)中确定的国家“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各地要坚决落实各项相关政策,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的车辆通行费。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构建区域性“绿色通道”,建立由国家和区域性“绿色通道”共同组成的、覆盖全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并在全国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二、明确界定“绿色通道”政策中鲜活农产品的范围
  按照交公路发〔2005〕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为统一政策、便于操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有关部门,对鲜活农产品具体品种进行了进一步界定,制定了《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附后)。各地应严格按照《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落实“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以及花、草、苗木、粮食等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不适用“绿色通道”运输政策。
  三、落实配套措施,强化监管手段
  (一)整车装载的含义。整车装载,是指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车辆,装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的80%以上,且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未达到上述装载标准,或与其他货物混装的运输车辆,不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二)规范操作程序,提高通行效率。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收费人员特别是新增“绿色通道”收费站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一线收费人员对“绿色通道”政策的认知和执行能力。要积极探索研究快速鉴别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方法,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或者综合利用配货单以及农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农产品检验检疫证作为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辅助查验手段,尽量缩短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查验和通过收费站的时间。
  (三)规范路面执法管理,保障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通行安全。路面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轻微违法的,应以教育为主;对严重违法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努力为鲜活农产品运输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四)严厉打击假冒鲜活农产品、超限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等违法行为。对假冒、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拒绝通过指定车道或拒不接受查验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可不给予“绿色通道”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对有故意堵塞收费道口等扰乱收费秩序行为的车辆,应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五)对经营性收费公路企业的影响进行研究。各地交通运输、价格等部门要对“绿色通道”政策调整对收费公路带来的影响进行认真研究和评估。对于影响较大的经营性收费公路企业,视情给予补偿。新批收费公路项目时,要充分考虑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影响,合理确定其交通流量。
  四、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一)加强养护管理,保证道路畅通。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及时修复路面病害,做到路况良好、路容整齐、标志明显、绿化美化、安全畅通。要着力提高公路出行信息服务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保障公路畅通,减少交通延误,提高鲜活农产品运输效率。
  (二)规范标志设置,方便驾驶人员识认。为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能够方便快捷地通过收费站,各收费站点应尽可能开辟“绿色通道”专用道口,并按照《关于规范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标识设置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24号)的有关要求,在专用道口上方设置统一的“绿色通道”专用道口指路标志,引导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迅速通过专用收费道口;同时,在收费站公示牌旁以及通道沿线的醒目位置,设置政策公示牌,向驾驶人员公布“绿色通道”的有关政策规定及监督电话。
  (三)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通过电视、电台、网络、报刊、杂志,以及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公告牌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力争使“绿色通道”政策的基本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深入鲜活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货运集散地,加强对货主单位、承运单位和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方面的宣传和教育,进一步增强从业人员依法装载、合法运营的意识,为“绿色通道”政策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以上,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章)

回复 | 使用道具 举报

9# 9#
 楼主| 发表于 2012-8-2 10:04 | 只看该作者
    2010年11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文《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2010]715号),扩大了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从2010年12月1日起,全国所有收费公路全部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细化了“整车合法装载”的认定标准,在执行交公路法[2009]784号的基础上,考虑车厢配载的实际情况,对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混装车辆,享受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各项政策,对目录内与目录外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的20%的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执行。

下面是文件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降低流通成本,更好地促进鲜活农产品流通,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扩大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从2010年12月1日起,全国所有收费公路(含收费的独立桥梁、隧道)全部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范围,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新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的公路收费站点,要按规定开辟“绿色通道”专用道口,设置“绿色通道”专用标识标志,引导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优先快速通过。
    二、增加鲜活农产品品种。按照国发[2010]40号文件的要求,将马铃薯、甘薯(红薯、白薯、山药、芋头)、鲜玉米、鲜花生列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确定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落实免收车辆通行费等相关政策。
    三、进一步细化“整车合法装载”的认定标准。在继续执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的基础上,考虑车辆配载的实际情况,对《目录》范围内不同鲜活农产品混装的车辆,应认定为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按规定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各项政策;对《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目录》范围外的其他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比照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执行。考虑车辆计重设备可能出现的合理误差,对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四、加强和规范检测工作,提高“绿色通道”通行效率。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在重要路段的“绿色通道”收费道口配备数字辐射透视成像等检测设备,逐步建立以自动检测为主、人工查验为辅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检测体系,利用科技手段,尽可能缩短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查验时间,提高合法运输车辆的通行效率。对于交通量大、经常发生交通拥堵的收费站,应增设收费车道或加强人工疏导,维护正常通行秩序,确保“绿色通道”畅通。与此同时,各地要加大检查力度,重点打击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骗逃车辆通行费等违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行业公平竞争和运输市场秩序稳定。
    五、进一步健全监督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一是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决策要求,迅速行动,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不折不扣地落实好车辆通行费免收等优惠政策。二是建立健全政策执行监督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绿色通道”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公布“绿色通道”政策投诉电话,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及时研究解决“绿色通道”政策运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和公路经营企业的合法利益。四是及时协调解决“绿色通道”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反映。


                          交 通 运 输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回复 |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分享到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