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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0 23:39 | 只看该作者
关于建议取消普通道路客货运输驾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公开信
国务院:
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我们一直关注国务院关于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工作的进展。我们很失望的看到,在历次,包括2016年12月1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都没有取消普通道路客货运输驾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后文简称《从业资格证》)。对这样一个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践中消极作用越来越明显的《从业资格证》依然坚挺我们感到很困惑,就此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国务院予以考虑,取消这个《从业资格证》。
一、《从业资格证》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与上位法相抵触
查询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均没有涉及普通道路客货运输驾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规定。该《从业资格证》的设定出现在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最新版本为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是这样表述的:
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条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见附件3)。
——由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出现在立法规范中。并由此衍生出考试、发证、换证、补证、变更、注销、作废、诚信考核等一系列工作。
对比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三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非常明显的,抛开其他因素,行政法规只规定“考试合格”作为从业条件,而没有所谓的《从业资格证》。那么“考试合格”和《从业资格证》有什么区别呢?
“考试合格”就是一个一次性证明,对合格者而言,没有后续管理工作,也不存在若干年之后废止的规定,甚至不需要合格者持有任何书面证明,也无需自证合格。核查是否“考试合格”的义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承担,这才是行政法规的原意,符合便民利民简政放权的要求。而《从业资格证》包括一系列后续管理工作,从业者需要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否则要承担不利的后果。从业者随时可能被要求自证合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则消极等待,不需主动核查,只要从业者拿不出《从业资格证》就按无证对待。这就是***惰政衙门作风的典型体现。同时因为存在一系列后续管理活动,为权力寻租开拓了无限空间。
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还有很多***惰政权力寻租空间的体现。比如: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一,行政法规并没有把取得驾驶证作为参加从业基本知识考试的前提条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属于滥设前置条件,是违法的,剥夺了当事人同时取得驾驶资格和从业资格的权利,也剥夺了当事人先取得从业资格的权利。
第二,要求当事人提交“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属于违法增加当事人的义务。行政法规没有要求当事人提交该证明,只要当事人符合该条件就自然具有从业资格(抛开其他因素)。核查的义务属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也没有向当事人出具该证明的义务,交通运输部无形中也为公安机关设定了义务。
第三,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只要3年内出现了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那么当事人就自然丧失了从业资格。这就需要一个动态监管。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把一个动态监管过程固化成一个静态的证明,只要提交证明就不管不问,明显是***的体现,也与国务院当下关于市场监管的要求不符。
二、《从业资格证》对行业发展消极作用凸显
目前,《从业资格证》的作用包括:
(一)证明持证人具有从业资格。
这个作用实属多此一举:是否有驾驶资格,是否超龄,驾驶证上有明确记载;是否考试合格,有成绩证明。因此《从业资格证》的证明功能明显重复。
(二)“方便”行政管理。
这一点非常明显的是服务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是为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方便”,而不是从业者。这种管理方式正是现在国家所反对的***。
以上是可以摆在桌面上的《从业资格证》的作用。实践中,《从业资格证》的作用还包括:加重从业者的负担,包括经济负担和时间损耗;浪费社会资源,包括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阻碍行业发展,《从业资格证》成了管理者吃拿卡要的工具,等等。可以说,《从业资格证》的消极作用非常明显,积极作用有限,而且完全可以被既有管理方式所代替。
三、取消《从业资格证》后市场监管工作的建议
取消《从业资格证》不是目的,是手段。是行政机关简政放权,是道路运输从业者松绑,是激发市场活力。我们建议:
(一)按照行政法规界定从业资格。
只要符合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任何人自然取得从业资格,无需另行提交证明。比如驾驶证、年龄、从业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也不要搞从业资格年限限制。
(二)对从业资格可由从业者自愿备案。
从业者可以按照本人意愿自愿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承担虚假陈述的责任。对如实陈述自愿备案的,可依法予以鼓励或正面评价。
(三)从业信息全国联网、部门数据常态交换。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息应全国联网,鼓励无纸化办公,信息与数据均可通过网络获得,无需当事人另行提交。公安、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数据共享、常态交换,减少当事人从业成本。
(四)推广驾驶人与车辆挂钩制度。
营运车辆与驾驶人挂钩,通过技术方式建立联系机制。可以随时掌握何时何人驾驶何车。车与人的营运资格不需路检就可以一目了然。减少公路三乱发生的机会。
通过工作,完全可以实现只要合法经营,就不需要临场检查。
以上建议公开发布,开放签名,择机提交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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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很丰富,现实很残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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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0 23:46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 卡车之家Android客户端
大家可以随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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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你………资格证必须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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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同意签名,让李部长看看这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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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发表于 2016-12-11 00:0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 卡车之家Android客户端
原帖由 巡山小妖 于2016-12-10 23:39 发表在 顶楼
关于建议取消普通道路客货运输驾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公开信 国务院:作为 ...
同意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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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
发表于 2016-12-11 00:08 | 来自卡车之家微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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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
发表于 2016-12-11 00:2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 卡车之家Android客户端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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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了人家到哪去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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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
发表于 2016-12-11 01:3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 卡车之家Android客户端
取消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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