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起重吊装前,现场指挥人员应向参加吊装作业的人员讲明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条 起重吊装作业前,应由现场负责人组织对吊装现场进行检查保证达到下列要求: (一)起重机械性能完好,固定支撑及辅助安全设施有效。 (二)吊具满足作业要求。 (三)安全措施全面落实,警戒区域明确划分。 (四)工件重量应满足现场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的要求。 (五)环境条件满足作业要求。 第三条 吊装时应平稳操作,多台起重机械吊装同一物件时,应协同一致,工件固定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 第四条 吊装时吊物上不得有人或浮置物,作业人员不得在工件下面、起重机械吊臂下和受力索具附近及其他有危险的地方停留。 第五条 吊装大型工件使用的牵引绳过道路时,距离路面高度不得低于5米,并加醒目标志。与带电线路的距离应符合电气安全规程,并搭设护线架,以保证安全。 第六条 进行高空吊装作业时,吊装人员下得攀沿牵引绳或其它绳索上下。施工人员所带的工具应拴保险绳,防止脱落。 第七条 起重作业中,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指挥人员应选择好指挥位置,确保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和司索人员能够清楚的看到指挥信号。 (二)及时纠正对吊索和吊具的错误选择。 (三)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四)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地面人员、设备的安全。 (五)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 起重吊装作业中,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二)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吊装超载或重量不清的工件及埋置物件。 (三)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放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四)工件捆绑、吊挂不牢或下平街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五)无法看清场地、工件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六)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工件不应该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吊作业。 (七)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工件、吊篮、吊具和吊索悬挂在空中。 (八)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检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九)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十)吊装过程中,任何部位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命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同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加强现场警戒,尽快排除故障,不得使工件长时问处于悬吊状态。 第九条 起重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二)根据吊装工件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工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三)吊装工件捆绑应牢靠,吊具和吊装工件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多人捆绑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四)因特殊情况进入工件下万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司机联系,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入。人员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五)吊挂工件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六)不得绑挂起吊重量不清、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压地下或与地面其它物体粘结在一起的重物。 (七)高空吊装体积较大的工件时,应捆绑牵引绳。 (八)人员与工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工件就位时,应用牵引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第十条 起重吊装作业用的绳索不得拴绑在生产设备及管线上,不得穿越交通要道、架空电力线路的上方。 第十一条 在厂内通道或消防通道上进行起吊作业时,应事先向消防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十二条 夜间在通道上进行起吊作业,应在道路两端设红灯及标志牌。 第十三条 在地面上的钢丝绳与电焊机导线交叉时,应有绝缘保护措施,防止漏电烧坏钢丝绳和触电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敞开式高温或有毒腐蚀性液体容器盛装超过80%时,不得起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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