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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货车司机朋友:
以上讯息存在理解偏差,经所属单位核实,相关认定标准政策如下:
2014年2月,为鼓励合法装载运输,配合治超工作,我省对合法装载货运车辆(二轴货车20吨,三轴货车30吨,四轴货车40吨,五轴货车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55吨)给予通行费优惠政策,但该认定标准与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二轴货车18吨、三轴货车27吨、四轴货车36吨、五轴货车43吨、六轴及以上货车49吨)不一致。
为使我省正常装载货运车辆认定标准与国家标准相一致,从2018年6月15日起,在我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同时考虑在执行国家统一标准之初,对认定货运车辆外廓尺寸还有一定的难度,此次也仅对车货总重进行认定,货运车辆外廓尺寸仍按照当前政策执行。因此,从2018年6月15日起,车货总重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货运车辆将继续享受我省高速公路正常装载货车计重收费优惠政策;车货总重不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货运车辆将不能享受通行费优惠政策,但按相关规定办理超限(超重)运输许可后可通行高速公路。
由此给大家带来的担忧与困扰,深表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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