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调整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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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说明 |
一、拖车服务 | 1、基价计费公路为10公里,基价公里数从实施拖车开始计算,超过基价公里数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
2、放空费是指施救车因事故(或故障)车辆车主或驾驶员要求赶到现场,因事故(或故障)车辆车主或驾驶员的原因不需施救收取的费用。
3、拖车的距离:事故车为起拖点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故障车为就近高速公路出口或服务区,拖至目的地,被拖方要求继续拖行,费用由双方协商。
4、事故(或故障)车辆不能拖行,需动用其它运输工具转运的,按拖车标准加收20%。
5、在行车(包括救援)道上的故障车辆,应立即拖走,在停车带上的故障车辆,白天在2小时以内(夜间30分钟),能自行排除故障的,不得拖车收费。超过规定时间的,应予拖走,并按标准收费。
6、货车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拖车费:31-55吨的车辆,在基价基础上每吨加收20元,超过55吨的车辆,超过部分每吨加收40元。 |
| 收费标准 |
基价
(元/次) | 每增加1公里加收(元) |
小型车 | 380 | 18 |
中型车 | 450 | 22 |
大型车 | 560 | 27 |
放空费 | 按被拖相应车型基价的50%收取 |
二、吊车服务 | 1、吊车服务是指在路基内事故(或故障)现场使用吊车吊运一辆事故(或故障)车辆收取的总费用,对路基以外或隧道内等特殊情况下作业确有困难的,收费由双方协商。
2、拖吊一体的救援车辆,未使用吊车的不得收取吊车费,拖、吊同时使用的,吊车按50%收取,拖车按实收取。 |
| 收费标准 |
小型车 | 1100元/车次 |
中型车 | 1600元/车次 |
大型车 | 2300元/车次 |
三、货物转运服务 | 1、货物转运和装卸服务费是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将散落地上的货物转运向车(货)主收取的费用。
2、货物转运按每5吨为一车次计算收费,不满5吨的按5吨收取。
3、货物装卸是指货物从事故(或故障)车上卸下(包括散落在路基内地上的货物)装上转运车辆,到达目的地后,从转运车上卸下全过程的服务收费,装卸费按吨收取,不足1吨按1吨收取。
4、货物翻倒在路基外,需要捡拾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
| 收费标准 |
转运 | 货物 | 300元/5吨 |
尸体 | 400元/具 |
装卸 | 60元/吨 |
四、保管服务 | 1、存放于救援单位停车场的车辆、货物按本表标准收取服务费,空车只收取车辆保管费;存放于社会停车场的按社会停车场标准执行。
2、存放于救援单位停车场的车辆、货物,因管理原因造成损坏、遗失的,由救援单位负责赔偿。
3、事故车辆当天鉴定处理完毕并取走了车辆的,免收保管费。
4、车辆在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足12小时的,按半天标准收费,超过12小时按一天标准收费。 |
| 收费标准 |
车辆 | 小型车 | 15元/天辆 |
中型车 | 20元/天辆 |
大型车 | 25元/天辆 |
货物 | 普通货物 | 10元/天立方米 |
危化货物 | 20元/元立方米 |
五、车辆抢修服务 | 1、可以拖行的车辆,不得强行抢修服务。
2、同时拆补多条轮胎的,从第2条起每条收费50元。 |
| 收费标准 |
拆补轮胎 | 小型车 | 150元/条 |
中型车 | 160元/条 |
大型车 | 180元/条 |
切割车体 | | 250元/车次 |
其他抢修 | | 协商收费 |
注:1、车型分类:小型车为19座以下客车,2 吨(含2吨)以下货车:中型车为20-39座客
车,2-5吨(含5吨)货车;大型车为40座以上客车,5吨以上货车。卧铺客车每1
铺位折合1.5个座位。收费车辆的吨位、座位数,按全省统一的交通规费核定计算。
2、对确定需要服务,本表未列收费项目的,由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收费。
3、普通公路救援服务,按本表所列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80%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