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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6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3〕24号
HNPR—2013—01022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5日

湖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省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境内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
  第三条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是指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其所属的专职救援服务队伍或依法确定的其他车辆救援服务队伍,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进行排障、吊装、拖行,包括对车载货物进行收集、装运和对伤亡人员进行转运等,并按规定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遵循抢救生命优先、保障安全畅通、就近快速救援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和管理全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
  省公安、财政、价格、税务等有关部门以及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的相关工作。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省公安、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制定《湖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标准和规程》。
  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湖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标准和规程》,配备与高速公路车辆救援需要相适应的人员、车辆设施、设备、停放场地。
  第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车辆救援服务队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通报路况信息,采取措施,快速疏导车辆,共同做好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处置和交通组织、恢复工作,避免出现长时间或长距离堵车。负责高速公路应急设施的及时启用。
  车辆救援服务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和交通事故现场处置要求设置现场安全防护区域,开展救援服务工作。
  第七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实际需求,按照就近服务、快速处置的原则,与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协商,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车辆救援服务站点。
  第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车辆救援服务队伍管理,定期开展车辆救援服务专项检查,及时妥善处理投诉,负责督促救援服务队伍及时进行整改,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广场、服务区等适当位置,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设置车辆救援服务公示牌,标明所辖路段的车辆救援服务队伍名称、服务求助和监督投诉电话号码。
  第十条    车辆救援服务专用车辆的号牌、示警灯和外观颜色,以及车体喷印车辆救援服务队伍名称、监督电话等应按照有关统一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    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及时到达事故现场;
  (二)未经交警同意,擅自撤除、变动事故现场和放行事故车辆;
  (三)拒不配合重要警保卫和恶劣天气交通安全管控等联勤工作任务;
  (四)违法拦截、查扣车辆,违法查扣证照;
  (五)敲诈勒索、辱骂殴打服务对象;
  (六)损坏或非法扣押被救援服务对象的车辆、货物;
  (七)采取哄骗、威胁等手段强行提供救援服务并收取费用;
  (八)强制修车或变相强制修车;
  (九)不按规定清除救援现场障碍物;
  (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十一)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车辆救援管理制度。对依法确定的车辆救援服务单位要以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在合同中要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车辆救援服务队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整改不到位的,责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重新组建车辆救援服务队伍,或者按合同约定清退该车辆救援服务队伍。
  第十四条    车辆救援服务队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影响交通安全畅通,或不听从高速交警现场指挥,影响正常救援工作的,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法处理;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车辆救援服务队伍在救援服务过程中,未按服务标准和规程操作,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车辆救援服务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单次收费收入低于物价部门核定的服务成本部分,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车辆通行费收入中列支。
  第十七条    在实施车辆救援时,救援人员应主动出示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文件。
  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应当提供足额、合法有效票据。
  第十八条    车辆救援服务队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发生乱收费、收费不开票、多收费少开票或不提供合法票据等行为的,由价格、税务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当事人或过往司乘人员应当及时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向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报警。
  第二十条    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停放。
  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到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点,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法扣留需拖移的车辆,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通知车辆救援单位拖移至指定地点。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法强制扣留车辆的拖移、停放、保管费用,由财政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具体支付办法由省财政、价格、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内的停车费用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并接受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发生突发事件的,有关救援服务工作按《湖南省应急救援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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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6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2年5月31日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实施,从此以后在高速公路上抛锚或者遇到交通事故的车主再也不用担心会“天价拖车费”了。

按照该通知,7座以下的小汽车或载重量2吨以下的货车,拖车起步价为10公里280元,每超出1公里加收15元。同时,《通知》对不同车型的拖车服务、吊车服务、货物转运、保管及抢修服务收费标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通知》中明确规定了拖车、吊车、转运货物、保管、抢修等各项收费标准。其中,依据客车、货车座位或载重量的不同,将其分为一、二、三、四、五类车型,收费标准相应递增。其中对一、二、三、四、五型车因事故或故障须拖离高速公路的,拖车费的基价分别是10公里280元、380元、450元、500元、580元。每超过1公里,分别加收15元、20元、22元、25元、27元;吊车服务是指在路基内事故(或故障)现场使用吊车吊运一辆事故(或故障)车辆,《通知》规定了最低1000元、最高2500元的吊车费。对路基以外或隧道内等特殊情况下作业确有困难的,收费由双方协商。《通知》强调,拖吊一体的救援车辆,未使用吊车的不得收取吊车费,拖、吊同时使用的,吊车按50%收取,拖车按实收取。

如果您遭遇乱收费等不规范的情况,可通过省高速公路服务热线和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监督投诉电话96528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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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6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南省调整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项目说明
一、拖车服务1、基价计费公路为10公里,基价公里数从实施拖车开始计算,超过基价公里数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
2、放空费是指施救车因事故(或故障)车辆车主或驾驶员要求赶到现场,因事故(或故障)车辆车主或驾驶员的原因不需施救收取的费用。
3、拖车的距离:事故车为起拖点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故障车为就近高速公路出口或服务区,拖至目的地,被拖方要求继续拖行,费用由双方协商。
4、事故(或故障)车辆不能拖行,需动用其它运输工具转运的,按拖车标准加收20%。
5、在行车(包括救援)道上的故障车辆,应立即拖走,在停车带上的故障车辆,白天在2小时以内(夜间30分钟),能自行排除故障的,不得拖车收费。超过规定时间的,应予拖走,并按标准收费。
6、货车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拖车费:31-55吨的车辆,在基价基础上每吨加收20元,超过55吨的车辆,超过部分每吨加收40元。
收费标准
基价
(元/次)
每增加1公里加收(元)
小型车38018
中型车45022
大型车56027
放空费按被拖相应车型基价的50%收取
二、吊车服务1、吊车服务是指在路基内事故(或故障)现场使用吊车吊运一辆事故(或故障)车辆收取的总费用,对路基以外或隧道内等特殊情况下作业确有困难的,收费由双方协商。
2、拖吊一体的救援车辆,未使用吊车的不得收取吊车费,拖、吊同时使用的,吊车按50%收取,拖车按实收取。
收费标准
小型车1100元/车次
中型车1600元/车次
大型车2300元/车次
三、货物转运服务1、货物转运和装卸服务费是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将散落地上的货物转运向车(货)主收取的费用。
2、货物转运按每5吨为一车次计算收费,不满5吨的按5吨收取。
3、货物装卸是指货物从事故(或故障)车上卸下(包括散落在路基内地上的货物)装上转运车辆,到达目的地后,从转运车上卸下全过程的服务收费,装卸费按吨收取,不足1吨按1吨收取。
4、货物翻倒在路基外,需要捡拾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收费标准
转运货物300元/5吨
尸体400元/具
装卸60元/吨
四、保管服务1、存放于救援单位停车场的车辆、货物按本表标准收取服务费,空车只收取车辆保管费;存放于社会停车场的按社会停车场标准执行。
2、存放于救援单位停车场的车辆、货物,因管理原因造成损坏、遗失的,由救援单位负责赔偿。
3、事故车辆当天鉴定处理完毕并取走了车辆的,免收保管费。
4、车辆在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足12小时的,按半天标准收费,超过12小时按一天标准收费。
收费标准
车辆小型车15元/天辆
中型车20元/天辆
大型车25元/天辆
货物普通货物10元/天立方米
危化货物20元/元立方米
五、车辆抢修服务1、可以拖行的车辆,不得强行抢修服务。
2、同时拆补多条轮胎的,从第2条起每条收费50元。
收费标准
拆补轮胎小型车150元/条
中型车160元/条
大型车180元/条
切割车体250元/车次
其他抢修协商收费
注:1、车型分类:小型车为19座以下客车,2 吨(含2吨)以下货车:中型车为20-39座客

车,2-5吨(含5吨)货车;大型车为40座以上客车,5吨以上货车。卧铺客车每1

铺位折合1.5个座位。收费车辆的吨位、座位数,按全省统一的交通规费核定计算。

2、对确定需要服务,本表未列收费项目的,由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收费。

3、普通公路救援服务,按本表所列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8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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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6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高速路政于2013-9-26 20:01发表在1楼

2012年5月31日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实施,从此以后在高速公路上抛锚或者遇到交通事故的车主再也不用担心会“天价拖车费”了。

按照该通知,7座以下的小汽车或载重量2吨以下的货车,拖车起步价为10公里280元,每超出1公里加收15元。同时,《通知》对不同车型的拖车服务 ...



楼主好人那,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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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6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刚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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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6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卡车之家Android客户端

谢谢你啦!要不这些细则我们很少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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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6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卡车之家Android客户端

很久没见到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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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6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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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6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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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6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卡车之家Android客户端

小平哥,好久不见你冒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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