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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2-21 10:19 | 只看该作者
专属论坛:浙江 
1、适用范围:
2、关于《规范》“违法类型”:
《规范》第四条明确,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记录的涉嫌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推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4、关于“证据要求”:
●  编后语
浙江省应用卫星定位技术查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
第一条  为规范应用卫星定位技术查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保障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卫星定位技术是指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卫星定位装置记录车辆动态行驶数据的相关技术。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当符合《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等相关技术标准。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涉嫌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自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推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条  推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卫星定位技术取证规范》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
(二)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等情况;卫星定位轨迹地图应当标注违法行为的起止时间、相应地理坐标、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号或监控平台序列号;
(四)疲劳驾驶违法行为信息应当符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取证技术指南》规定。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交通运输部门推送的涉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记录的信息要求齐全、内容无误的,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
(一)与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的;
(三)存在时间、速度、位置明显错误或失真,直接影响事实认定的;
违法行为已被现场查处或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相关记录资料不再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按照本规范作出的处理结果等信息及时反馈给交通运输部门。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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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1 11:5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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