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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物留置权。

现在的车是越做越好,货越来越少。我们的货运行业,驾驶员都在水深火热中,生活着竞争着。这期给大家讲讲,货物的留置权。希望能帮到卡车界的驾驶员解决一些问题。


现在进入主题。什么是货物留置权呢?根据运输合同法,第八百三十六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无论是咱们在平台订立的合同,还是私下交易形成的合同?合同当中主要的人物,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
承运人不难理解,就是我们车主方。托运人,就是在运输平台或装货厂家跟驾驶员签订运输合同的人,或私下交易约定运输合同的人。这一点定要分清,谁跟驾驶员,签订了运输协议或合同,谁就是托运人。
收货人,是运输合同中指定的接收货物的人,或托运方另行提供接收货物的人。在从事运输货物当中一般的情况下运输合同都会约定货到付款,从我们装完货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完成了本次托运责任。
根据运输合同法,我们可以主张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后再进行卸货。再没收到本次运输费用之前货在我们车上,我们是有权滞留货物的。如果托运方和收货方拒不支付运费的。承运人可以将车上货物滞留或者仓储。
此期间产生的压车费用和仓储费用由托运人承担。在一定的期限内,如果托运人和收货人拒不支付运费,和提存货物。可以向当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提存货物依法拍卖扣除本次运输的所有费用。(运输合同法提存货物)。

运输合同法836条,另行约定的,是指运输合同中关于运费的付款方式,有的回单付,有的油卡付,有的还约定了在一段期限内付。虽然说签订这样的合同有失公平。但是也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应。
在双方不违背合同条款的情况下。依法运输。



既然看到这了,肯定会有不少人过来抬杠。
咱们举案例说明吧,2020年5月25日一位驾驶员从满bang平台托运一车货物至某地。约定运费为15000元,约定货到收货人付款,由于实际装载存在超吨现象,驾驶员及时向物流反映情况经过跟物流的协商,运费增加至16500元,此时驾驶员比较精明,全程通话录音毕竟口说无凭嘛。
三天后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驾驶员通知收货人到现场进行收货,由于货物要现在第三方物流园内需要转载,收货人要求驾驶员直接把货卸在物流园,而驾驶员的主张是,收货人你先过来先验货,再付款,然后再卸货的顺序主张。
几经通话后,收货人不愿意到达现场进行收货,此时驾驶员要求把运费付清,然后再卸货。收货人跟驾驶员通话中说把卡号发过来,他跟公司财务说一声,先打款。并告知驾驶员运费中可能存在差价,如果公司给驾驶员打电话,就别说运费的事,说直接跟他结运费就行了。一会儿一个陌生的号码打进来说运费付给收货人,可不可以?驾驶员说可以。
可驾驶员左等不来,右等也不来运费始终没到账。就在此时,收货人已将他的电话拉黑。20分钟后,一个陌生人自称他有这车货的买卖合同,要求驾驶员卸货。驾驶员未收到运费,拒绝卸货并报了警,此时收货人已不明确需要保护货物的安全。
随后,驾驶员与当初签订协议的物流及时反映的情况。在得到物流的同意下驾驶员将货物拉回原厂家。回到厂家后的回应是不接收货物。这时驾驶员又将货物放置仓储中心。几天后,厂家联系驾驶员,意思要收货了。
驾驶员向厂家主张了来回的运费和仓储费。
   有的朋友们心里会有疑问的,这样做是否合法?跟你们此时心里想的一样,两个月后,驾驶员收到了FA院的传票。

原告是自称有货物买卖合同的那个收货人,被告是驾驶员,原告向被告要求赔偿来回运费,仓储费,还有第二次的装车费及运费。共计六七个W。原告在收货地请了两个专业的执业律师,被告孤身一人前往f院。
最终的判决是,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承运人不担责任。理由是驾驶员合理的使用货物滞留权,是合法的。
这里面涉及到几个运输合法同规定。以后会一条一条普及给大家。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学到货物滞留权,也说明了我们平时留存证据的重要性。

以上,给各位卡友作参考。
欢迎卡友们评论,分享你们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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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6 16:3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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