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宣判3起拉拽公交司机案,不如说成是辽宁宣判了三起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拉拽二字,完全不能反应其行为的危害性。 看到这个问题,搜了一下,大致情况如下: 2017年4月25日晚,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汲某某在沈阳市乘坐133路公交车时,因下车问题与司机发生争执。汲某某拉拽司机偏离驾驶室,导致公交车失控撞在路边护栏上。汲某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处以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7年8月11日下午,沈阳吴某某乘坐105路公交车,因其因未能及时下车与司机发生口角,吴某某猛拽、击打司机手臂,导致公交车与路边停放的车辆相撞。吴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处以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17年10月19日14时许,沈阳市皇姑区李某在乘坐163路公交车时,因下车问题与司机发生口角,李某拉拽司机导致公交车急刹车,车内一乘客摔倒,头部受伤。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处以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搜到的还有:10月29日上午,北京一678路公交车,一邓姓女子因坐过站要求司机停车被拒,用整箱牛奶多次砸向司机,导致公交车与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发生剐蹭。丰台警方以邓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其刑事拘留。 一、几起案件嫌疑人涉嫌的罪名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拉拽、殴打司机,会造成司机对公交车失去控制,正在行使中的公交车失去控制,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只要是正常人都能够想的到。 能够想到,在法律上就叫做明知。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社会的后果发生,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刑法上故意犯罪中的间接故意犯罪。 而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仍旧做了,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涉嫌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从已作出的三个判决中,可知三个被告人都被适用的是缓刑 这三个案件的被告人都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且都造成了公交车失控,导致了公交车与护栏、其他车辆的相撞,也就是损害已经实际发生。 几个人都被适用了缓刑,我们不清楚具体的案件细节,也不清楚几个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对量刑方面不多置篆。 我们看看适用缓刑都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原判刑罚是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人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3、犯罪人还需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犯罪情节较轻; ②有悔罪表现; ③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虽然符合上述条件不一定被适用缓刑,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符合以上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 如果上述三个被告人符合上述条件了,适用缓刑当然没有问题。这也是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原则相结合的体现。 三、被告人被惩罚,也教育他人,让人们知道遵守规则的重要性 这样的案件,可以告诉人们两个问题: 1、实施了违法犯罪的行为,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被处以刑罚。对于被告人来说,这是一生的污点,摆脱不了了; 2、你坐过站,即使你抓住了方向盘,公交车也不会因此如你所愿、让你下车。 遵守规则是重要的。 挑战规则的后果,通过重庆事件,大家也都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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