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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2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重型柴油车污染管控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7-09-19    点击:1088次



各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为严格落实《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以下简称《攻坚方案》)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有关要求,加强重型柴油车辆排气污染监管,根据8月23日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环保厅联合座谈会的精神,现就加强重型柴油车污染管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三部门联动执法,形成监管合力

从2017年10月份起,7个传输通道城市的公安、交通运输、环保部门在重型柴油货车主要通行道路、物流货运通道等每天开展联合执法,其他市每月组织1次统一行动。省级公安、交通运输、环保部门每月定期进行督导检查,营造全面管控重型柴油车的执法氛围。在各自的执法权限内对排放超标及违规的车辆进行处罚,公安部门负责路面拦车,环保部门负责现场人工检测,对经检测超标的车辆由交通运输部门督促维修,环保部门督促整改、复检,公安部门对逾期未检验及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的重型柴油货车进行现场查处;加强对集中停放地营运货车的检查力度,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营运货车集中停放地名单,检查颗粒物捕集器(DPF)的加装情况,环保部门负责检测车辆排放达标情况、检查车用尿素添加情况,公安部门负责查处达到报废标准、逾期未检的车辆。

二、加强高排及超标排污车辆的处罚

加大限行政策的宣传,扩大社会知晓度,提示车辆遵守限行规定。公安部门对7个传输通道城市建成区及重型柴油车主要交通干道划定总质量12吨以上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货车限行区域(加装DPF的国Ⅲ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营运货车除外)。11月1日起,利用卡口系统对闯入限行区域的重型柴油货车进行抓拍取证,并按照“机动车违反禁令指示标志”进行处罚。同时,7个传输通道城市利用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黑烟抓拍系统和交警执法站,对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和逾期未检的重型柴油货车进行实时预警、快速拦截,对现场查处的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的重型柴油货车,依法进行现场处罚;现场无法判定是否超过排放标准的,现场不予处罚,及时移交环保部门进行检测,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理。交通部门应及时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供已加装DPF的车辆清单。

其他10市结合本市实际,参照执行,加大对12吨以上达不到国IV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货车的监管。

三、加强引导,促进重型柴油营运货车污染减排

为确保尾气净化装置的减排效果和净化装置长期稳定运行,各市应加大重型柴油车污染治理的政策解读。车主应自觉履行治污减排责任,并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有汽车质量检测中心质检合格报告并能提供售后服务的DPF产品,并选择具备车辆改装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安装,确保净化装置技术参数满足逐步加严的监管监控要求。同时,车主应添加合格的车用油品,并按要求维护保养车辆和净化设备,确保车辆和净化装置的正常稳定运行。

四、加强环渤海港口集疏港煤炭管理

严格贯彻落实《攻坚方案》精神,2017年7月底前潍坊港、8月底前烟台港禁止接收柴油货车运输的集疏港煤炭。环渤海各港口企业不再签订柴油货车运输集疏港煤炭合同,运输煤炭的柴油货车一律不得进出港区,提升区域内铁路运输比例。2017年10月1日起仍然使用柴油货车运输集疏港煤炭的,市港航管理部门责令港口企业暂停煤炭装卸作业,2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海事机构不得允许煤炭运输船舶靠港作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注销承运车辆道路运输证。

五、加强基层能力建设,严把环保检测关

为确保执法效果,各市、县级环保部门配置便携式烟度计、发电机等必需设备,市级至少2套,县级至少1套,对确实无人、无设备的市、县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环检机构进行现场检测。各市环保部门加强对环保检测机构的业务指导,加大对柴油车环保检测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每季度检查所有柴油车检测线的工作要求。

六、加强调度和舆论宣传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重手整治柴油车污染的氛围,健全完善考核、督办制度,确保工作落实。各市每周汇总上报工作情况,三部门加强沟通,轮流牵头每月组织一次联席会议,商讨工作中的问题并及时解决。

有效期:此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省 环 保 厅联系人:刘树成 电话:0531—66226871

省 公 安 厅联系人:黄金海 电话:0531—85122170

省交通运输厅联系人:徐 军 电话:0531—85693313

文件原文


本帖最后由 kayougZaj 于 2017-9-22 20:0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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