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为调查事故事实及调取相关证据,一般都需要将事故车辆进行扣押,而该扣押是事故受害方所无法左右的,对于该期间的***损失也是受害方所不希望发生的,如果对于扣押期间的***损失不予支持,无形当中损害了受害方的利益。这对受害方来说是不公平的。
对于***损失的时间、范围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仅仅增加了“合理”的限制。这就需要在实践中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的采信,并综合案件其他情况来定。对于受害方车辆在交警队扣押期间的***损失法院应否支持,应首先考虑车辆在交警队扣押的期间是否合理。毋庸置疑,交警部门对事故车辆予以扣押是处理交通事故必须的程序,该程序是不因事故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认为的无论受害方对于事故的发生有无过错均应自己承担,实际上变相地减轻了侵权方的责任,侵害了受害方的利益。认定车辆扣押期间是否合理,首选的证据是交警部门出具的处理交通事故的扣车天数证明。当然,也有人会提出,如果受害方在事故处理结束后仍不提车,致使扣押期间不合理延长,对于该延长部分的***损失是否也应当支持。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法律分配给当事人不同的举证责任,就是为了尽最大的可能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如果侵权方认为受害方故意拖延***时间,可以举证证明。比如受害方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其在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生效后,仍然不提车维修,侵权方可凭交警部门出具的送达证明等证据证实受害方存在故意拖延的情形,如属实,法院对于故意拖延部分的***损失就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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