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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16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为调查事故事实及调取相关证据,一般都需要将事故车辆进行扣押,而该扣押是事故受害方所无法左右的,对于该期间的***损失也是受害方所不希望发生的,如果对于扣押期间的***损失不予支持,无形当中损害了受害方的利益。这对受害方来说是不公平的。
     对于***损失的时间、范围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仅仅增加了“合理”的限制。这就需要在实践中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的采信,并综合案件其他情况来定。对于受害方车辆在交警队扣押期间的***损失法院应否支持,应首先考虑车辆在交警队扣押的期间是否合理。毋庸置疑,交警部门对事故车辆予以扣押是处理交通事故必须的程序,该程序是不因事故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认为的无论受害方对于事故的发生有无过错均应自己承担,实际上变相地减轻了侵权方的责任,侵害了受害方的利益。认定车辆扣押期间是否合理,首选的证据是交警部门出具的处理交通事故的扣车天数证明。当然,也有人会提出,如果受害方在事故处理结束后仍不提车,致使扣押期间不合理延长,对于该延长部分的***损失是否也应当支持。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法律分配给当事人不同的举证责任,就是为了尽最大的可能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如果侵权方认为受害方故意拖延***时间,可以举证证明。比如受害方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其在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生效后,仍然不提车维修,侵权方可凭交警部门出具的送达证明等证据证实受害方存在故意拖延的情形,如属实,法院对于故意拖延部分的***损失就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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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6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卡车之家微信版
怎么没人顶呢,我算一个,法律这块懂得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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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6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 卡车之家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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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6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卡车之家Android客户端
损失你就不要想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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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16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陆巡vs发现 于2017-6-16 09:57 发表在 1楼
怎么没人顶呢,我算一个,法律这块懂得不多。
有时间还玩游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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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6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但损失没有,你还要付停车费!微信同号1397917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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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16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法律维权 于 2017-6-16 12:18 编辑
原帖由 熊木根 于2017-6-16 11:26 发表在 5楼
不但损失没有,你还要付停车费!微信同号13979173010
要付停车费可:
<<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依照法律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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