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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20 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卡车之家Android客户端
路政扣车,需合法、合理。当事人有配合路政工作的义务,路政也有依法行政的义务。

关于路政扣车的规定,请逐条对照,如不一致,即属违法:

一、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条例规定的是“现场调查处理”,强调的是现场处理,而不是全案处理。只有在当事人拒绝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情况下才可扣留车辆。“现场调查处理”,指针对现场进行的勘验、询问等取证活动,以及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等行政命令。“现场调查处理”不包括行政处罚、公路路产损害索赔等活动。当事人接受询问、配合勘验但不接受处罚决定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不能扣留车辆。

二、如果路政要求不交赔偿费不放车,也属违法。

因为扣车在本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在时间性要求方面,在处理决定做出之后就不能再扣车了。如果路政已经做出责令赔偿的决定,把支付赔偿费作为放车的条件,那么扣车在性质上就演变为行政强制执行,是以扣车的方式强制执行责令赔偿的决定。而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是由法律设定的。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路政在做出处理决定之后可以继续扣车。

三、责令赔偿,是路政单方面的决定。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造成公路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赔多少,怎么赔,都要按照民事途径解决。双方没谈妥的,路政可以去法院起诉当事人,但不能采取扣车的方式。

如果路政认为责令赔偿是民事行为,那么就要按照民事方式进行,民事主体是平等的,没有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路政不能扣车。

如果路政认为责令赔偿是行政行为,那么《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没有规定路政有这个行政权力,规定路政可以责令赔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已经在2011年7月1日废止了。而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能做出和《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不一致的规定,所以,责令赔偿不是行政行为。如果路政执意认为它是行政行为,可能被法官判为没有法律依据而败诉。

当事人相信法律,依法经营,法律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希望路政可以依法办事。以上观点都可以找到法律依据,相信执法人员对法律也会有相当的了解,必能逐一查实。鉴于还没有到对簿公堂的程度,所以未及详谈。在此仅作提示,希望执法人员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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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6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卡车之家Android客户端

刘晨辰 2014-04-20 00:54:04发表在 顶楼

路政扣车,需合法、合理。当事人有配合路政工作的义务,路政也有依法行政的义务。

关于路政扣车的规定,请逐条对照,如不一致,即属违法:

一、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条例规定的是“现场 ...
现在的社会没关系,还是行不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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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维权 发表于2017-7-16 17:25
    有条件可以“宁”一下,行政诉讼要求行政违法赔偿,以后该机关机构再也不找您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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