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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奔H06,北奔的奔驰情结

中毒
2010-01-18
本帖最后由 中毒 于 2010-1-18 10:45 编辑

北奔新车型H06赶在2009年年底下线了。这辆由德国EDAG帮助北奔设计的新车承载着北奔太多的希望。从2004年开始,各重卡厂商都陆续推出自己的新车,而北奔却一直在使用合资之前引进的奔驰老款的NG80。如今H06的下先,北奔人终于可以扬眉吐气了。
    最近工信部网站上公示了第207批汽车企业申报的车型,北奔申报了5个牵引车车型。从申报的内容来看,没什么特别之处,无非就是老地盘加上新驾驶室。
    虽然本人对重卡偏爱有加,每每看到有新车型诞生都狂喜不已。而看到北奔H06,仍然有一丝单单的悲哀萦绕在心头。
    H06的整体造型上,虽然还算有些新意,但仍脱不了最近流行风格的俗套——流线型车身 + V字脸 + 异形大灯。风格和华菱星凯马、塔塔的Prima有些相似。然而看了后围就露了怯,暴露了H06是抄袭奔驰Actros的隐私。不过这也不用奇怪,中国大多数重卡厂商,还没有太强的自主研发能力,对于整车开发的项目,也仅有几个数得上的大厂有过这样的经验。中国重卡厂商所谓的“研发”,就是测绘、仿制了外国的某产品而已。然而北奔仿制的原型车,为什么是奔驰?而不是沃尔沃、雷诺、斯堪尼亚、曼?原因很简单,H06的诞生道出了北奔的奔驰情结。
    1989年,奔驰投资10 亿元人民币与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厂合作成立了内蒙古北方奔驰公司(现北奔重汽),转让奔驰NG80系列重卡制造技术,合作期为10年,设计年产能力6000 多辆。10年后,合作期满,由于与市场预期相距甚远,奔驰没有继续与北方奔驰合作。而北奔仍然打着“北方奔驰”的牌子在卖车。而这触动了奔驰的在华利益。2000年以后,奔驰的在华进口车销量逐渐赶超沃尔沃,称为在中国销量最大的进口重卡品牌。所以,奔驰一纸诉状将北奔告上法庭,最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北奔不得再使用“北方奔驰”的商标。于是,包头北方奔驰重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改了名字,叫做“包头北奔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从“北方奔驰”到“北奔重汽”,北奔当然老大不情愿,但还好有NG80的老脸在,北奔人仍然私下里忽悠用户说,他们是“北方奔驰”。而这一炫耀外国亲戚的资本不能断了,即使在推出新产品的时候,仍然要留有这个话头,于是,新款的北奔H06模仿奔驰Actros也就不奇怪了。而且,北奔最近要和韩国现代合资。很多人不理解为啥是现代这个韩国品牌,要知道现代重卡在国内市场占有率很低。要知道,现代当年也和奔驰合作过,现代的重卡HD系列就是当年合作的产物。后来现代和江淮合作被抛弃暂且不提。那么两个和奔驰都有过一段情的企业合资,倒是可以说通那么一点点了。
    废话少说,大家看图好了。注意看北奔H06和奔驰Actros的后围哦。

北奔H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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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奔H06后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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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Actros
[MERCEDES-BENZ][Actros][2644][001].jpg
奔驰Actros后围
[MERCEDES-BENZ][Actros][2644][006].jpg

以下是北奔H06其他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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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附个材料:

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诉包头北方奔驰重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12458号
原告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斯图加特70546。
法定代表人EckhardMuller-Guntrum,副总法律顾问。
法定代表人WolfgangHerb,副总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静冰,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洁,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北方奔驰重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一机厂厂区内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蓉,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晓宇,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起诉称:原告是全球汽车行业的顶级企业之一,自1993年起原告在中国注册了一系
列“BENZ”/“奔驰”/“BENCHI奔驰”商标,用于车辆及相关产品,“奔驰”商标曾两次被列入全国重点商
标保护名录。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以各种方式擅自使用与原告相关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包括在其中
文和英文企业名称、其合资企业或子公司的名称、相关产品及宣传推广活动中使用涉案注册商标、注册使用
“NORTHBENZ.COM”和“NORTHBENZ.CN”域名、注册“北奔”和“北驰”商标、在被告的合资企业和/或子公
司的名称中使用“北奔”商标等。原告认为被告在相关许可协议期满后,明知原告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仍
坚持上述使用行为,构成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涉案商
标为驰名商标并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在公司名称、相关产品及推广活动中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停止使用并注
销涉案域名;不得在产品或产品宣传中使用或变相使用“北奔”和“北驰”商标;停止在其合资企业和/或子
公司的公司名称及任何商业活动中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奔驰”,以及“北奔”和“北驰”商标;赔偿原告
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承担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包头北方奔驰重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辩称:第一,原告就被告的企业名称侵犯其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
争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商标权人自企业名称登记之日
起五年内未提出请求的,不予保护。而原告怠于行使权利,对其请求不应支持;第二,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
其在宣传中或产品上使用涉案商标“奔驰”、“BENCHI奔驰”和“Benz”,其要求认定上述商标为驰名商标
缺乏依据;第三,被告合法注册、使用企业字号,不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第四,被告未在公司产品及推广
活动中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也未在产品及产品宣传中使用“北奔”和“北驰”商标。而且有关“北奔”和
“北驰”商标的注册事宜正在商标复审程序中审查,不应在本案中审理;第五,被告合法持有涉案域名,不
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第六,被告的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其企业名称使用与本案无关。因此,被告的涉案行
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开庭审理后,由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
下协议:
一、包头北方奔驰重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变更其含有“奔驰”字样的企业名称和分公司名称,变更后的
企业名称和分公司名称不包含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持有的商标“奔驰”、“BENCHI奔驰”和“BENZ”。包头
北方奔驰重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及分公司名称的程序于2007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并于2008年
08月01日之前停止对“北方奔驰”企业名称的使用;包头北方奔驰重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包头北方奔驰客
车制造有限公司和重庆北方奔驰变速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促成上述两个公司变更含有“奔驰”字样的企
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包含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持有的商标“奔驰”、“BENCHI奔驰”和“BENZ”;
如果包头北方奔驰重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包含“北奔”或“北驰”字样,戴姆勒克莱斯
勒公司在包头北方奔驰重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变更行政程序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包头北方奔
驰重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三万美元的补偿;更名后的包头北方奔驰重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为介绍其发展
历史为目的提及原“北方奔驰”企业名称,但不以任何方式突出显示“奔驰”字样;
二、包头北方奔驰重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调解书签订后三个月内注销“NORTHBENZ.COM”和
“NORTHBENZ.CN”域名;
三、包头北方奔驰重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调解书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未进入市场的重卡产品上
使用橄榄枝北字图形标识“”,并不以任何方式使用“BENZ”字样;
四、双方各自承担因本次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0元,由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 何暄
代理审判员 冯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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