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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收费员与货车司机内外勾结,偷逃车辆通行费被判刑

太阳风之子
2016-06-14
身为高速路收费员的蒙某,在自己当班时,没有尽职尽责,却为了一点蝇头小利,与货车司机勾结,1个月内4次帮助司机毛某等9人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7万余元,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近日,宜州市人民法院以收费员蒙某与司机毛某均犯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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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驱动,动歪念

2014年5月,货车司机毛某找到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河池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宜州分公司怀远收费站收费员蒙某,告诉其一条“生财之道”,说只要在蒙某当班时,其驾车过收费站时在地磅上做一些手脚,让过磅货车“减重”,“少交”过路费,将会给蒙某好处费。两人随即一拍即合。

视而不见,尝甜头

2014年7月20日,毛某事先打电话通知蒙某,称有几辆货车要从怀远收费站驶出高速公路,让蒙某“帮帮忙”。当日凌晨4时许,当毛某和肖某等人驾驶五辆货车从广西岑溪市拉运矿石驶出宜河高速公路怀远收费站时,由莫某等人在过磅区的地磅上加垫弧形钢板减少车辆的实际重量,蒙某在明知的情况下,却装作未看见,仍按照电脑收费系统显示的虚假车辆通行费金额收取上述五辆货车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使得毛某等人驾驶的五辆货车第一次偷逃车辆通行费就达37360元。事后,蒙某获得2000元好处费。

明目张胆,胆忒大

尝到“甜头”的毛某等人,第一次与蒙某“合作”就省下那么多的过路费,心中不免洋洋得意,自认为手段高明,本事通天,作案手段越来越明目张胆。2014年8月1日,毛某、蒙某合谋后,当毛某驾驶货车从广东省茂名市拉运货物驶出宜河高速公路怀远收费站时,由蒙某采取手工修改吨位的手段,使毛某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2585元。事后,毛某请蒙某吃饭表示感谢。

胆大妄为,一而再

之后在2014年8月5日、8月7日,毛某得知该时间为蒙某上班时间后,打电话给蒙某,让其在覃某波等4辆货车通过收费站时,给予“关照”。使覃某波等人在通过过磅区的地磅上加垫弧形钢板减少车辆的实际重量,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共计30220元。事后,蒙某共获好处费4700元。

法网恢恢,露马脚

同年8月,公司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蒙某值班时收费数据异常,遂展开调查,证实蒙某存在违规操作,致使大货车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的吨位减少,造成国家公路收费损失。

法院认为

被告人蒙某身为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河池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聘用的收费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毛某等人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造成应收车辆通行费巨大损失,与他人勾结将应收车辆通行费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毛某与蒙某相互勾结,利用蒙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实施犯罪,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在共同犯罪中,毛某提出犯意并组织、安排犯罪,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毛某等人偷逃车辆通行费,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毛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宣判

一、被告人蒙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二、被告人毛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日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他涉案司机也将另案处理。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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