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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12 19:3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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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交法规函〔2014〕20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车辆
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宣传方案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工信委、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长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交法规发〔2013〕21号)精神,切实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确保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长效治理工作有效开展,现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宣传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20日



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
宣传方案

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工信委、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长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交法规发〔2013〕21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长效治理工作各项新举措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正式启动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及后续处理相结合的执法模式,将我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计重收费站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通行信息,由自治区治超办通报各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后续处理。为顺利开展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宣传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长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交法规发〔2013〕21号)精神,按照“依法严管、立足源头、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动态监管及后续处理,进一步完善全区治超工作长效机制,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路基础设施完好。
二、工作目标
集中一个月的时间,加强对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的危害性、相关治超法律法规政策及桂交法规发〔2013〕21号文件部署的重点工作内容等方面的宣传,重点放在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动态监管及后续处理方面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确保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深入人心,提高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爱路护路的意识,有效保障公路基础设施完好和交通安全畅通。
三、组织领导
成立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宣传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梁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副组长:李日昌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巡视员


员:唐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罗华芝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新闻中心主任
曾祥联
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



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副书记

张斯悦
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办公室成员如下:

任:唐
飞(兼)

副主任:刘
杏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工作人员:徐远玲、阮夏恒、何玮、何思思、钟颖,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各一名相关人员。
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的统一领导下,统一行动、各司其职,在全区组织深入开展宣传工作。
四、工作安排
2014年6月1日—6月30日集中开展宣传工作。各市交通运输局及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紧紧围绕桂交法规发〔2013〕21号文件,重点做好关于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动态监管及后续处理方面的宣传工作,做到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确保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长效治理工作有序开展。
(一)公共媒体宣传。
1.自2014年6月15日-25日,由自治区治超办在广西电视台、南国早报、交通电台等我区主要新闻媒体,就2014年7月1日起我区即将实施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采取动态监管及后续处理相结合的执法模式进行专题宣传。同时,各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本地主要新闻媒体,采取开辟专栏、案例讲解、讲话访谈等多种形式,在深度和广度上进一步进行宣传。
2.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局门户网站及各市交通运输局开辟治理超载超限专门页面或板块;开通热线电话,对社会各界答疑解惑并接受监督。
(二)走访宣传。
由各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当地路政执法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深入货运装载源头企业、货物运输企业、管辖区域从事施工作业的单位等,以座谈会、走访上门等形式,重点宣传全国各地近期发生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危及公路、桥梁的重大案件,及当前我区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实施违法车辆动态监管及后续处理相结合等新措施。
(三)社会宣传。
1.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在全区国省干线公路沿线,利用收费站、超限检测站及公路沿线附属设施,采取发放宣传单和宣传册、悬挂宣传横幅(内容详见附件)、制作宣传板报等形式,宣传治超工作的新政策;指导并督促各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治超宣传工作。
2.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协调各高速公路运营公司,组织在全区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超限检测站、跨线桥等主要场所及公路沿线附属设施,采取发放宣传单和宣传册、悬挂宣传横幅、制作宣传板报等形式,宣传治超工作的新政策。
3.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在国际口岸、物流园区等货运车辆密集区域,采取发放宣传单和宣传册、悬挂宣传横幅、制作宣传板报等形式做好宣传工作。
4.自治区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要通过各公路计重收费站,向存在超限超载行为的司机和车主发放温馨提示(详见附件)。
5.各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区统一的宣传内容,在本辖区公路、城市道路沿线及矿山、水泥厂、煤场、沙石料场、港口、火车站、汽车货运站(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开展治超宣传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此次宣传活动关系到我区下半年乃至今后车辆违法超限长效治理工作能否有效推进。各单位要把开展专项宣传活动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宣传经费,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实施。
(二)打造声势,注重实效。
各单位要注意把握宣传的重点,要开展全方位、立体化的宣传,争取社会理解和认同;注重沟通协调,争取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为切实推动超限超载专项宣传工作的开展创造舆论氛围;注重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引导和素质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确保其严格执法、规范执法。
(三)加强交流,信息共享。
1.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广西治超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的各项工作,及时更新支持原有治超管理系统相关数据,确保广西治超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应有效果。
2.各地各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主动与相关单位对接沟通,了解各地各相关行业的宣传工作内容、方式、效果,促进经验交流,在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及各成员单位之间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确保长效治理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四)统筹兼顾,周密部署。
在做好治超宣传活动的同时,各单位要做到统筹兼顾,周密部署,同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确保治超执法工作不断档、不漏人,以前期治超宣传工作的良好效果来推动治超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附件:1.温馨提示
2.宣传单
3.宣传册
4.宣传横幅


附件1
温馨提示
(正面)

司机朋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此次计重检测,发现您驾驶的车辆已经超限,若您是未经批准擅自超限运输,请您自觉对货物进行卸载。
车辆违法超限行驶公路,公路管理机构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并将相应的违法超限检测记录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您将面临被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吊销车辆营运证等法律责任。
车辆擅自超限行驶属违法行为,不仅损坏公路桥梁,危及道路交通安全,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也威胁到您自身的安全和家庭的幸福,请您在运输行为中遵守法律法规,合法运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背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附件2
宣传单

保护公路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请您自觉遵守公路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守法、诚信、规范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将面临行政处罚。

一、车辆超限运输有什么危害?
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对交通安全、公路基础设施、运输市场及汽车生产秩序造成极大危害。一是诱发了大量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我国70%的道路安全事故是由于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二是严重损坏了公路基础设施。超限超载车辆的荷载远远超过了公路和桥梁的设计承受荷载,致使路面损坏、桥梁断裂,正常使用年限大大缩短,不得不提前大中修。全国公路每年因车辆超限超载造成的损失超过300亿元。三是导致了道路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以竞争压价承揽货源,以超限超载来获取利润,形成了“压价→超限超载→运力过剩→再超限超载”的恶性循环,正常使用年限在10年左右的货运车辆3至5年后即报废。

二、车辆超限超载如何认定?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6.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第一至五种情形,公安交管部门主要负责第六种情形。

三、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法律依据
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第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治理车辆违法超载运输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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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交法规函〔2014〕20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宣传方案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工信委、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一 ...

四、工作安排

2014年6月1日—6月30日集中开展宣传工作。各市交通运输局及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紧紧围绕桂交法规发〔2013〕21号文件,重点做好关于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动态监管及后续处理方面的宣传工作,做到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确保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长效治理工作有序开展。

(一)公共媒体宣传。

1.自2014年6月15日-25日,由自治区治超办在广西电视台、南国早报、交通电台等我区主要新闻媒体,就2014年7月1日起我区即将实施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采取动态监管及后续处理相结合的执法模式进行专题宣传。同时,各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本地主要新闻媒体,采取开辟专栏、案例讲解、讲话访谈等多种形式,在深度和广度上进一步进行宣传。

2.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局门户网站及各市交通运输局开辟治理超载超限专门页面或板块;开通热线电话,对社会各界答疑解惑并接受监督。

(二)走访宣传。

由各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当地路政执法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深入货运装载源头企业、货物运输企业、管辖区域从事施工作业的单位等,以座谈会、走访上门等形式,重点宣传全国各地近期发生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危及公路、桥梁的重大案件,及当前我区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实施违法车辆动态监管及后续处理相结合等新措施。

(三)社会宣传。

1.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在全区国省干线公路沿线,利用收费站、超限检测站及公路沿线附属设施,采取发放宣传单和宣传册、悬挂宣传横幅(内容详见附件)、制作宣传板报等形式,宣传治超工作的新政策;指导并督促各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治超宣传工作。

2.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协调各高速公路运营公司,组织在全区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超限检测站、跨线桥等主要场所及公路沿线附属设施,采取发放宣传单和宣传册、悬挂宣传横幅、制作宣传板报等形式,宣传治超工作的新政策。

3.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在国际口岸、物流园区等货运车辆密集区域,采取发放宣传单和宣传册、悬挂宣传横幅、制作宣传板报等形式做好宣传工作。

4.自治区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要通过各公路计重收费站,向存在超限超载行为的司机和车主发放温馨提示(详见附件)。

5.各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区统一的宣传内容,在本辖区公路、城市道路沿线及矿山、水泥厂、煤场、沙石料场、港口、火车站、汽车货运站(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开展治超宣传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此次宣传活动关系到我区下半年乃至今后车辆违法超限长效治理工作能否有效推进。各单位要把开展专项宣传活动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宣传经费,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实施。

(二)打造声势,注重实效。

各单位要注意把握宣传的重点,要开展全方位、立体化的宣传,争取社会理解和认同;注重沟通协调,争取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为切实推动超限超载专项宣传工作的开展创造舆论氛围;注重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引导和素质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确保其严格执法、规范执法。

(三)加强交流,信息共享。

1.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广西治超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的各项工作,及时更新支持原有治超管理系统相关数据,确保广西治超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应有效果。

2.各地各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主动与相关单位对接沟通,了解各地各相关行业的宣传工作内容、方式、效果,促进经验交流,在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及各成员单位之间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确保长效治理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四)统筹兼顾,周密部署。

在做好治超宣传活动的同时,各单位要做到统筹兼顾,周密部署,同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确保治超执法工作不断档、不漏人,以前期治超宣传工作的良好效果来推动治超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附件:1.温馨提示

2.宣传单

3.宣传册

4.宣传横幅




附件1

温馨提示

(正面)



司机朋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此次计重检测,发现您驾驶的车辆已经超限,若您是未经批准擅自超限运输,请您自觉对货物进行卸载。

车辆违法超限行驶公路,公路管理机构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并将相应的违法超限检测记录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您将面临被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吊销车辆营运证等法律责任。

车辆擅自超限行驶属违法行为,不仅损坏公路桥梁,危及道路交通安全,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也威胁到您自身的安全和家庭的幸福,请您在运输行为中遵守法律法规,合法运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背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附件2

宣传单



保护公路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请您自觉遵守公路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守法、诚信、规范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将面临行政处罚。



一、车辆超限运输有什么危害?

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对交通安全、公路基础设施、运输市场及汽车生产秩序造成极大危害。一是诱发了大量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我国70%的道路安全事故是由于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二是严重损坏了公路基础设施。超限超载车辆的荷载远远超过了公路和桥梁的设计承受荷载,致使路面损坏、桥梁断裂,正常使用年限大大缩短,不得不提前大中修。全国公路每年因车辆超限超载造成的损失超过300亿元。三是导致了道路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以竞争压价承揽货源,以超限超载来获取利润,形成了“压价→超限超载→运力过剩→再超限超载”的恶性循环,正常使用年限在10年左右的货运车辆3至5年后即报废。



二、车辆超限超载如何认定?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6.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第一至五种情形,公安交管部门主要负责第六种情形。



三、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法律依据

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第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治理车辆违法超载运输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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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安排2014年6月1日—6月30日集中开展宣传工作。各市交通运输局及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紧紧围绕桂交法规发〔2013〕21号文件,重点做好关于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动态监管及后续处理方面的宣传工作,做到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确保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长效治理 ...

治理车辆违法超载运输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违法超限运输如何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的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的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的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2)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什么是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及后续处理相结合的执法模式?

从2014年7月1日起。我区交通运输部门利用各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计重收费站现有的通行信息监测设备、设施,对通行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有效监测,自动采集和汇总相关车辆的通行数据信息,上报自治区治超办,由自治区治超办通报各相关部门作为依法进行后续监管和处罚的证据。



六、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及后续处理相结合的执法模式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如何进行后续处理?

对自治区治超办通报的车辆超限通行数据,由违法超限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公路管理机构及时告知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对逾期未到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由违法超限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公路管理机构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违法行为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辩或听证要求又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超限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公路管理机构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违法行为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违法超限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公路管理机构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货运车辆年度审验时,发现车辆被自治区治超办通报存在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又未经处理的,要提示车辆所有人到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在进行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时,应把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作为考核依据;对存在多次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货运车辆、驾驶员、运输企业按规定相应吊销车辆道路运输证、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货主(托运人或企业)以及运输场站,要依法进行处罚。






附件3

宣传册



1.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有什么危害?

(1)超限运输严重损害公路

大量超过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致使公路严重损坏,极大地缩短了公路使用年限。根据《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和《公路水泥路面设计规范》进行理论计算,超限运输车辆对路面的损坏是成几何级数增加的,给国家造成了巨额的损失。

(2)超限运输严重影响交通安全

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使车辆的技术状况大大降低,车辆的行驶稳定性、刹车性能、悬挂承荷能力、转向可靠度趋差,轮胎爆胎可能性增大,极易引发交通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

(3)超限运输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引起恶性竞争

经营者以竞相压价承揽货源,以超限超载来获取利润,超得越多,赚的越多,形成“压价→超限超载→运力过剩→再超限超载”的恶性循环,造成了运价降低等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非正常经济现象,道路运输市场诚信水准下降,严重损害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阻碍了现代化道路运输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破坏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2.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什么是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及后续处理相结合的执法模式?

从2014年7月1日起,我区交通运输部门利用各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计重收费站现有的通行信息监测设备、设施,对通行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有效监测,自动采集和汇总相关车辆的通行数据信息,上报自治区治超办,由自治区治超办通报各相关部门作为依法进行后续监管和处罚的证据。



4.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及后续处理相结合的执法模式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如何进行后续处理?

对自治区治超办通报的车辆超限通行数据,由违法超限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公路管理机构及时告知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对逾期未到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由违法超限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公路管理机构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违法行为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辩或听证要求又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超限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公路管理机构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违法行为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违法超限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公路管理机构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货运车辆年度审验时,发现车辆被自治区治超办通报存在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又未经处理的,要提示车辆所有人到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在进行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时,应把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作为考核依据;对存在多次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货运车辆、驾驶员、运输企业按规定相应吊销车辆道路运输证、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货主(托运人或企业)以及运输场站,要依法进行处罚。



5.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罚有何细化规定?(见附表)











附件4

宣传横幅



一、宣传横幅、标语

(一)在公路沿线及收费站、服务区、超限检测站、公路渡口悬挂治超宣传横幅标语,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横幅内容:

1.2014年7月1日起,有关部门将根据全区公路计重收费站提供的车辆通行信息,对违法超限超载的货车依法进行后续处理

2.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对公路超限车辆实施监控监测,坚决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3.计重检测,严处超限

4.超限超载,害人害己!

5.全面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保护路桥,关爱生命

6.建立健全超限超载长效治理机制,推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及后续处理相结合的执法模式

7.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不要超限超载运输

8.治理货车超限超载,建设美丽广西

9.关爱您和他人生命,拒绝货运车辆超限超载

10.超限超载隐患多,守法运输幸福长

11.车辆超载一吨,危险增加十分

12.强化治超、关注安全、关爱生命

(二)在货运场站或货物集散地悬挂治超宣传横幅标语,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1.合理装载,守法经营,杜绝超限超载

2.治理双超、规范市场

3.非法装载、贻害无穷

4.杜绝车辆超限超载,从我做起

5.自觉遵守治超规定,合法安全进行运输

6.合法装载,超限超载不出站(厂、场)

7.超限超载害人害己,合法运输利国利民

8.请勿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9.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不要超限超载运输

10.治理货车超限超载,建设美丽广西

11.关爱您和他人生命,拒绝货运车辆超限超载

12.超限超载隐患多,守法运输幸福长

13.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

14.非法装载,贻害无穷

15.向自觉守法的运输车户学习、致敬!

16.车辆超载一吨,危险增加十分

17.强化治超、关注安全、关爱生命

18.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车辆营运证;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吊销从业资格证

19.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0.货运车辆营运证年度审验之前,运输企业(驾驶员)必须先到公路管理机构处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记录

21.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将作为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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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发表于 2014-7-12 20:46 | 只看该作者
谁为谁心疼 2014-7-12 19:36发表在 2楼

治理车辆违法超载运输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违法超限运输如何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公路安 ...

诶  好难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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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
发表于 2014-7-12 21:10 | 只看该作者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拿布遮住车牌照样过去计重收费,前提是停车去看看收费站有没有路政什么的人就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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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发表于 2014-7-13 11:41 | 只看该作者
擦,不是吧,那我们拉大件的车没活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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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14 22:37 | 只看该作者
fengbao530 2014-7-13 11:41发表在 5楼

擦,不是吧,那我们拉大件的车没活路了

估计是地方政策,现在广西4桥车还是拉个总重五十三四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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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
 楼主| 发表于 2014-7-14 22:38 | 只看该作者
np757 2014-7-12 20:46发表在 3楼

诶  好难选择

有胆的继续了,没胆的真不知道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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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
 楼主| 发表于 2014-7-14 22:38 | 只看该作者
np757 2014-7-12 20:46发表在 3楼

诶  好难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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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
 楼主| 发表于 2014-7-14 22:40 | 只看该作者
桂D蓝色507 2014-7-12 21:10发表在 4楼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拿布遮住车牌照样过去计重收费,前提是停车去看看收费站有没有路政什么的人就过去

你进站时和路上走都有摄像头的,自己掂量着办!政策是这样,真假还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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