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方式:   回复条数 
间隔时间: 分钟
日期限制:
20# 20#
 楼主| 发表于 2014-5-26 21:21 | 只看该作者
瑞骐车队 2014-5-26 19:19发表在 19楼

如果速度没有超  就是他全责了  一定要在自己车道行驶哦

超了一点。。 我是正常行驶。

回复 | 使用道具 举报

21# 21#
 楼主| 发表于 2014-5-26 21:22 | 只看该作者
Joker. 2014-5-26 18:59发表在 17楼

扣车了么?还有,要你垫付药费了么?车都什么险种?

车扣了, 我什么也没垫,让我垫来的,我没钱。  交强,第三者。 30W。

回复 | 使用道具 举报

22# 22#
发表于 2014-5-26 21:54 | 只看该作者
岛市小伙, 2014-5-26 21:22发表在 21楼

车扣了, 我什么也没垫,让我垫来的,我没钱。  交强,第三者。 30W。

这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期限问题。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规定解答如下:

  第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三,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回复 | 使用道具 举报

23# 23#
发表于 2014-5-26 21:56 | 只看该作者
岛市小伙, 2014-5-26 21:22发表在 21楼

车扣了, 我什么也没垫,让我垫来的,我没钱。  交强,第三者。 30W。

另外,跟交警对话的时候注意录音留证,多收集些对自己有力的证据,关键时候有用。

回复 | 使用道具 举报

24# 24#
发表于 2014-5-26 22:05 | 只看该作者
岛市小伙, 2014-5-26 21:22发表在 21楼

车扣了, 我什么也没垫,让我垫来的,我没钱。  交强,第三者。 30W。

不垫就对了,事故认定书出来之前是谁的责任还没定,肯定不能出,哪怕对方拿人伤说事也没用,就哭穷。不是我们冷血,是现在社会,好人不好当。别急着要车,按照规章制度办事,要是对方找关系也别怕,只要你认为有不合理的地方,拿着你收集的证据直接打12345,事故认定书下来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你认为不合理可以提出行政复议,(两千左右的鉴定费)。

回复 | 使用道具 举报

25# 25#
发表于 2014-6-18 13:55 | 只看该作者
岛市小伙, 2014-5-26 18:03发表在 2楼

不是我的车,老板的车,我开的, 保险公司的人说三轮算机动车, 有的也说不算。

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概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有明确的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将电动自行车归属非机动车的范围,只能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归属为机动车。在这里我们应对“动力装置”的理解定位在利用自然能源(太阳能等)、燃料以及电力(交、直流电)为能耗来源的机械装置。电动自行车正是利用直流电瓶能源通过直流电动机驱动车辆的一种交通工具,其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要根据车辆的具体指标而确定,国民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一律定位为非机动车的思维定式需要改变,相关的管理办法急需出台。
  目前,在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多数属于超标车辆,早些年管理部门试图通过上牌目录管理来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上牌,后来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利用当地车辆管理部门的优势连车带牌一起销售,上牌目录管理也形同虚设,导致现在对电动自行车的上牌管理几乎达不到应有之效果。为了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交通安全的有序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以及使用人的行车安全,特就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一、尽快出台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办法。将超标的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制定电动自行车操作考试规程,实行电动自行车驾驶准入制度,定期年检,并依据道路交通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对电动自行车年检和报废制度。
  二、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尽早转变观念,加大宣传力度,利用上路执法、社区普法等各种方式向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宣传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强化国民的安全意识,并依法有序开展对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在生产领域,制定相关的车辆生产申报和生产许可制度,严把车辆生产关,对分属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明确标注,以方便车辆安全管理。在流通领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着重开展对电动自行车车辆类别的检查,加大对大功率超速车辆套用国标车辆以非机动车类别出售的查处力度,对于大功率超速车辆一律按照机动车类别进行管理。

回复 | 使用道具 举报

26# 26#
发表于 2014-6-18 13:5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我随便看看 于 2014-6-18 14:00 编辑

只要车速高于50公里,发动机排量超过50ML就是机动车!

回复 | 使用道具 举报

27# 27#
发表于 2017-5-26 10:52 | 只看该作者
正常情况下燃油车是机动车辆,但是大车撞三轮人还受伤这就不好说了,这种情况太闹心,你也没有证据怎么讲理,我去年也是这样,最后赔钱了事,后来我就装了一个车载录像机,就为了事故取证,挺直的

回复 | 使用道具 举报

28# 28#
发表于 2018-7-27 16:49 | 只看该作者
交警说的算,与事实,因素无关,感谢这个“法制社会”!!!

回复 |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分享到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