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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2-14 11:19 | 只看该作者
为此有人请教了专业从事道路交通维权工作的肖扬律师,让肖扬律师给大家讲讲卡车加装油箱是否违法。
肖扬律师

肖扬律师:卡车能否加装副油箱?答案的关键在于副油箱是否属于“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的“等”中。以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个文件《关于执行<机动车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公交管〔2002〕52号)规定加装水箱、工具箱、副油箱、备胎架等行为,不属《机动车登记办法》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不得进行处罚。这个文件是2002年5月17日制发的,是针对2001年1月4日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的解释。但是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于2004年5月1日被《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第三十九条给废止了。这样一来,2004年5月1日之后公交管〔2002〕52号文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但要注意,该文件并没有被明文废止)。而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又没有明文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加装副油箱,这就造成了实践中加装副油箱是否违法行为的争议。

综合公安部的意见,要认定某一行为是否违法,需要确认该行为是否违反了某一法律规范。《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中,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和不予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都是明文规定的,什么情况应当办,什么情况不能办,写的清清楚楚。更重要的是,列举的情形中没有“等”字,因此不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从规定可以看出,加装副油箱不是法定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而无论在国家的汽车公告里,还是在车辆管理所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里,其内容都没有油箱规格这一项。因此,油箱规格并非法定限制变更的技术数据,加装副油箱也不是法定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

综上,加装副油箱既不属于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也不属于不予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是被排除在这二者之外的。因此,在逻辑上,加装副油箱不具有违法性。考虑到《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允许货运机动车自行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设施,提到了一个“等”字,而此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又曾经明文规定加装副油箱不是违法行为,因此可以确认加装副油箱属于“等”的范畴中,是可以由机动车所有人自行决定的事项。

但需注意: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12.5.1规定“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燃料箱,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这里面似乎又禁止加装副油箱。从字面上理解,该标准并非一概禁止加装燃料箱,而只是禁止“用户”加装燃料箱。这就在实践中增加了操作的空间,汽车改装厂应该是可以加装燃料箱的。

实践中,经常性的对加装副油箱的行为进行处罚的,不是交警机构,而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其理由是“擅自改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这个做法是错误的。关于此方面的解读,在下篇文章中将邀请肖扬律师继续为我们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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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楼主| 发表于 2017-2-14 11:21 | 只看该作者
这是解释的挺全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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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发表于 2017-2-14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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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维权 发表于2018-1-10 18:26
    《关于执行<机动车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己失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12.5.1规定是检测测执行标准,不是交通执法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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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发表于 2017-2-14 13:48
该回帖已删除

  • 法律维权 发表于2018-1-10 18:28
    看好查一下;《关于执行<机动车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己失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12.5.1规定是检测测执行标准,不是交通执法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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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
发表于 2017-11-5 15:28 | 只看该作者
遇到执法的说啥老百姓都是错的,啥时候让合法装载的卡友们放心大胆的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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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发表于 2018-1-10 18:26 | 只看该作者
《关于执行<机动车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己失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12.5.1规定是检测测执行标准,不是交通执法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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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依法治国的路还跟艰难!让百姓遵守法律,执法者就得明白法律的条文,要不然就是混乱不堪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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